第二十七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評估,按照《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暫行辦法》進行測算。
第二十八條 征收整體房地產中的部分房屋和土地,評估時應將被征收部分與整體房地產綜合考慮,可采用征收部分單獨評估、整體分割評估、整體價值減損評估中的一種方式確定。
第六章 評估結果及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 標準房屋市場價格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的,應對各種評估方法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確定最終評估結果。
第三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三十一條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按照《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規(guī)定的格式出具。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分戶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戶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本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評估專家委員會應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項目所在區(qū)房屋征收部門。
第三十四條 在房屋征收評估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可聘請除本行業(yè)外相關專業(yè)人士和機構提供專業(yè)幫助,但應在房屋征收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關于批轉北京房地產估價師和土地估價師協(xié)會<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市場評估技術方案>的通知》(京建拆〔2009〕450號)及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價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遷評估技術標準>的通知》(京房地評字〔1999〕656號)同時廢止。
(文章摘自2017年1月10日《北京市住建委網站》)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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